山东出台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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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山东省政府同意,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山东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省公共机构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在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和绿色低碳转型中的重要作用。

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公共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公共机构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量保证型等。

《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过山东省地方标准《教育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党政机关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医疗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场馆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政务服务中心能源消耗定额标准》规定的能耗定额基准值的;空调、照明、电梯等主要用能系统设备能效水平未达到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应用项目;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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